UED

新闻动态

汇聚最新资讯 / 产品信息

用最专业的眼光看待互联网

立即咨询

首页 > 案例
上班路上摔倒算工伤吗?法院作出明确判断
发布时间:2026-08-27

案情概述 肖某是一位在某学院任教的物理老师,平时的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到中午十二点,下午一点半到五点。2025年12月14日早上,肖某在前往学校的途中,于早上七点五十五分不慎摔倒在校门口,造成左臂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。肖某认为,校门口是他进入学校进行教学工作的唯一途径,因此这次摔伤是出于工作需要,特此向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。但学校对此持不同看法,认为肖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受伤,且也不是因上下班过程中的交通事故,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。 处理结果 人社局最终判定肖某的受伤不构成工伤。对此,肖某表示不满,于是提起行政诉讼,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。 法律分析 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二项,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或之前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中受伤,应视为工伤。该条例要求认定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:事件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;受伤地点在工作场所;受伤因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导致。这里的“准备或收尾工作”是指为完成本职工作而进行的相关活动,需与工作职责有一定关联。 关于工作场所的界定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意见指出,“工作场所”应为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,包括用人单位能有效管理的区域,以及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出入的相关区域。 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六项,职工上下班途中如果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,或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原因受伤,亦应认定为工伤。此类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:职工在上下班途中;受伤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;职工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。在本案中,尽管肖某在工作时间前后遭遇了意外,但其摔倒的原因是因为个人的不慎,而非交通事故所致,且根据规定,附近的校门口是否属于可被认定的工作场所还存在争议。因此,肖某虽然是在上班路上,但由于其受伤并非因为交通事故,且责任在于其本人,因此该次摔倒不被认定为工伤。

售前咨询热线
在线咨询
公司地址
  • 地址:南安市钓带州387号

CopyRight © UED· (中国区) - 官方网站 2007-2024 ued-is.com.cn All Rights Reserved UED· (中国区) - 官方网站